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護理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護理學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評審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 適用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擬申報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在擔任主管護師職務期限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均為合格。 第六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相應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一)副主任護師 1、具有相應專業大學?茖W歷,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2、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3、具有相應專業碩士學位,認定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具有相應專業博士學位,認定主管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主任護師 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護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可不受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未滿3年的; (二)發生醫療差錯未滿1年的; (三)受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