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醫學教育的定義:是指完成基礎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之后進行的在職進修教育。是對已完成院校醫學教育的衛生人員進行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和新技術的終身性的訓練活動。是對專業技術的知識、技能進行補充、增新、拓寬和提高的一種指高層次的追加教育。
繼續醫學教育的目的:是使衛生人員在整個專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更新知識,以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 提高科研水平 ,提高服務質量,能夠跟上或適應醫學科技、衛生事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更好地為廣大患者服務。
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完成畢業后醫學教育培訓或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是衛生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義務。
衛生技術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含正高級衛技人員)、技術職務晉升、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注意先進性、針對性和實用性,重視衛生技術人員創造力的開發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根據學科發展和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繼續醫學教育的形式: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采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學分要求: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5-10學分,Ⅱ類學分不低于15-20學分。不能跨年度汁算,并且5年內必須通過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獲得10學分,Ⅰ、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從2010年開始要求每年至少有5分市級Ⅱ類學分。
學分分類: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I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科授予I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由衛生部批準和公布的項目。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衛生部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和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等一級學科學會舉辦,并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均屬于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二)Ⅱ類學分:
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學分授予標準:
(一)I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
3、上述1、2中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2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后執行。寫出綜述,每2000自可授予1學分,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后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
3、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類推)
國外刊物 10-8學分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6-4學分
省級刊物 5-3學分
地(市)級刊物 4-2學分
內部刊物 2-1學分
4、科研項目
已批準的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
課程類別課題組成員排序(余類推) 1 2 3 4 5
國家級課題 10 9 8 7 6 學分
省、部級課題 8 7 6 5 4 學分
市、廳級課題 6 5 4 3 2 學分
5、出版醫學著作,每篇寫1000字授予1學分。
6、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7、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8、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主講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2-9均由單位主管繼續教育部門負責審查給分。
(三)現代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授予按該項目所屬等級及規定的學分數辦理;編制遠程教育課件的腳本,按該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所屬級別授予標準記分。
現代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Ⅱ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
(四)經單位批準,凡到外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其以上,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每年規定的25學分。 (責任編輯:lengke) |